网络平台下新业态劳动关系的看法

文慧 张

摘要


伴随着科技进步,劳动关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,出现了以平台为用工基础的新型用工模式——互联网公司、平台、个人三者结合的劳动关系模式。但很明显,此种用工模式虽已经普遍存在,但因为法律固有的滞后性,现有法律并未就此模式作出明确的规定和救济。论文将从新业态劳动关系的认定展开,对此种劳动关系下劳动者的救济展开讨论。

关键词


共享经济;劳动关系;新业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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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考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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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OI: https://doi.org/10.12346/emr.v4i1.528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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